长寿之乡绿色发展区域合作联盟章程
2022-06-23 14:28:32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长寿之乡绿色发展区域合作联盟(简称“寿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在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支持下,由各长寿之乡、长寿养生企业和绿色产业专家组成,按照“自愿联合、民主协商、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原则联合促进绿色产业发展的公益性区域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高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旗帜,通过加强品牌建设和创造性地开展各类服务活动,促进长寿之乡政府、绿色产业企业和专业社会组织的有效合作,促进生态优势向绿色产业优势的转化,促进区域合作和寿乡经济的转型升级,努力成为促进绿色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的合作平台、宣传窗口和服务智库和共享网络。
第四条 联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联盟”实行理事会管理体制。
第五条 联盟秘书处设在浙江省丽水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本着“自愿、平等、合作、共赢”的原则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长寿理论和绿色产业经济的研究。总结长寿养生经验,研究长寿地区发展绿色产业的实践,探索绿色产业发展规律,为促进健康生活理念和绿色产业发展提供理论和智力支持。
(二)加强长寿文化和绿色产业的宣传。建立联盟盟徽、网站、期刊、微信公众号,出版长寿之乡绿色发展的图册、书籍和音像制品,宣传长寿之乡的生态、历史、文化、旅游和绿色产业产品,扩大会员单位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促进绿色产业发展。培育和发展著名绿色产业产品品牌;开展长寿之乡特色产业和优质产品认证服务活动;举办生态经济和绿色产业博览会;推动“互联网+”与绿色产业的融合;为企业产品研发、项目投资、技术合作等转型升级需求提供咨询和策划等中介服务。
(四)开展学习交流和参观考察活动。通过高峰论坛、企业沙龙、异地互访、展览展示、文化节庆、推介洽谈、专业培训等形式,提升会员单位发展绿色产业的创新能力。
(五)促进绿色产业产品的跨区域和跨部门合作。创造条件使绿色产业链在环保、农业、旅游、养老、养生、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民政、扶贫等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和相互支持,实现协调发展。
(六)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以联盟名义参加相关国际会议和活动,推动国际合作项目,促进各长寿之乡绿色产业产品的国际化。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联盟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分长寿之乡单位会员、有关机构会员和企业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联盟的章程,积极参加联盟活动,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经秘书处审查批准均可成为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资源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倡导并承办联盟理事会、专题会议或联盟重要活动;
(五)对本联盟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其他可以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执行联盟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决定事项,积极落实有关任务,承办本联盟委托的工作;
(四)实行差别化缴纳会费,秘书处所在的丽水市要多于副理事长单位交会费,副理事长单位要多于常务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要多于其他理事单位,具体建议是,丽水市100-150万元/年,副理事长单位20-30万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5万元/年,其他理事单位1-3万元/年,对企业会员设定入会标准、门槛,申报入盟,不设具体年费缴纳标准,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五)加盟长寿之乡连续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作自动放弃相应的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资格。
(六)单位会员每年2月底前向本联盟报送本地上一年年底人口长寿的详实统计数据和资料、年度绿色产业发展情况报告,企业会员报送年度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报告;
(七)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会员,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会员因自身原因可以退出本联盟,需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触犯法律、及有损害本联盟声誉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退出本联盟的成员不得再以本联盟会员的身份开展活动,所缴付会费亦不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免除理事,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名誉理事长及顾问名单;
(五)讨论并决定本联盟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主要由参加联盟的“长寿之乡”市县区代表和加盟会员代表组成,联盟发起单位为副理事长单位。同时,增选部分长寿之乡、加盟会员为副理事长单位,选举部分单位为常务理事单位。联盟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设立名誉理事长、顾问、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定本联盟的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本联盟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和免除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联盟常设机构秘书处承担日常工作。同时建立联盟专家委员会和企业家委员会,作为联盟的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联盟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组成。副理事长单位的分管领导为理事会副理事长,理事长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执行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会议须有 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报理事会;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事项须报理事会审定。
第十九条 理事长(或执行理事长,或委托秘书长)为本联盟法定代表人。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应由在长寿之乡中有影响力的人担任,保持同秘书处的联系协调。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或委托执行理事长召集理事会议、理事长会议;
(二)检查或委托执行理事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或委托执行理事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召开理事长会议;
(二)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负责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除了必须由联盟秘书处所在地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联盟的其他各类会议、活动,实行申办制。申办时各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有优先权。引导和鼓励各理事单位及会员积极举办宣传长寿文化、发展绿色产业的各类活动。举办联盟有关活动,也实行申办制,对符合要求的,联盟给予支持。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补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秘书处设立专门帐户,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以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联盟如果能获准登记,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联盟如果能获准登记,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或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或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